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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4.09.15. 交路字第0九四00五一四三三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94 年 09 月 15 日

主旨

關於 貴局函為領有汽車駕駛執照而未領有機車駕 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規定執行吊扣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 9月 5日北市交裁字第 09434074000號函。

二、查有關已領汽、機車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其駕車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行為者,當依該條例規定,處以罰鍰及吊扣(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本部前業以89年 8月30日交路字第008861號函釋示在案,仍請參考。(交通部 94.09.15. 交路字第0九四00五一四三三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94.09.15. 交路字第0九四00五一四三三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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