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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4.08.30. 交路字第0九四00四八六五0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94 年 08 月 30 日

主旨

關於 貴署函為夜間部分汽機車不開大燈而開啟前 車頭大燈內裝置之高亮閃爍燈,可否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 1項第 2款取締告發乙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94年 8月23日警署交字第0940106900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9條第 1款規定,汽車夜間行駛應開啟頭燈,復依同規則附件七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並無高亮閃爍燈之燈光類別,爰汽車裝置使用上開燈光,如依具體事實認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 1項第 2款後段擅自增、減、變更設備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當有上開條款規定舉發處罰之適用。

三、另夜間汽車行駛不依規定開啟頭燈,並有同條例第42條規定處罰之適用,併予說明。(交通部 94.08.30. 交路字第0九四00四八六五0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94.08.30. 交路字第0九四00四八六五0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94 年 08 月 3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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