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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 94.08.29. 路臺監字第0九四0四一一六五九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94 年 08 月 29 日

主旨

貴署函詢行人穿越道路相關交通規則規定事宜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94年 8月16日屏檢瑞平94蒞2704字第 16976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條第 2款規定,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車道以上之單行道,行人係不得穿越道路;爰本案貴署所稱雙黃線,如係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5條規定所劃設之分向限制線,依上開規定,行人於該路段係不得穿越道路。

三、另所詢於行人穿越道多少距離仍應行走穿越道乙節,查依道路交通規則第 134條第 1款規定,於設有行人穿越道之地點,行人必須經由穿越道穿越,不得在其 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併請參考。

四、前揭所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相關條款規定,可請逕連結至本部電子公路監理網(http://www.mvdis.gov.tw) 查詢下載參考。(交通部路政司 94.08.29. 路臺監字第0九四0四一一六五九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 94.08.29. 路臺監字第0九四0四一一六五九號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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