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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 94.08.23. 路臺營字第0九四0四0一二六七號函

會議日期 94 年 08 月 23 日

主旨

貴院函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疑義 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94年 8月 1日院信民大字第0940008675號函。

二、所詢「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條之圖例疑義,經檢視該圖例,所繪路面邊線外側如非屬道路範圍,則道路用地範圍外之使用並無道路交通規則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依前揭規則第 183條規定:「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是以,路面邊線以外應非屬車道範圍。

四、至若涉路肩之使用規定,在高速公路部分,於「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9條及第17條已有相關規定,請參考。

五、在一般道路部分,目前尚無明確之使用規定。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4條規定:「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是故,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按一般車道配置原則,路面邊線以外範圍,應可供作慢車行駛之用。

六、有關路面邊線以外之停車問題乙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及第98條規定:「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基此,路面邊線以外範圍,除另有特別規定外,尚非不得供作停車之用。(交通部路政司 94.08.23. 路臺營字第0九四0四0一二六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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