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4.08.17. 交路字第0九四00四六一二0號函
主旨
關於 貴府函為封閉型社區私有道路及建築物防火 間隔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等事宜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4年 8月 8日基府交工壹字第0940087775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條第 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已對道路為列舉性與概括性之說明,貴府來函所稱之封閉社區私有道路,如係未設置任何管制設施無條件開放公眾通行使用,且當地警察機關亦同意依現行交通法規予以納入管理者,則應可屬上開規定所定義之道路範圍,惟將前述封閉型社區私有道路予以納入管理乙節,因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應依個案分別認定;另如私有道路不符上開規定所稱之「道路」範圍,自不能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之規定。併予說明。
三、另所詢建築物之防火間隔是否可視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道路範圍乙節,意見如次:
(一)查有關建築物之防火間隔,本部88年 8月 5日交路字第040290號函業已明確函釋略以:「解釋為道路似嫌牽強」在案,爰貴府來函稱上開函釋為道路,應屬誤解;檢附本部上開號函影本如附件,併請參考。
(二)復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 2項對防火間隔使用之禁止事項,業已明文,同條例第49條第1 項第 4款亦有其違規使用之處罰,故所詢建築物防火間隔內停放車輛妨害救災應據引何類法規取締乙節,建請仍宜依具體事實援引適當建築或消防相關法令予以管理取締,俾維護民眾居家安全。(交通部 94.08.17. 交路字第0九四00四六一二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