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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 94.08.16. 警署交字第0九四0一0二八一七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94 年 08 月 16 日

主旨

有關貴公司函詢公用事業機構租用之工程車,得否 適用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3條之規定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94年 8月10日交路字第0940008894號函轉貴公司94年 7月 6日信網三字第 940000709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向民間租車公司租用之工程車上倘漆貼有貴公司轄作業機構名稱,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2條規定漆貼有該車所有人(該租車公司名稱),且其作業並依照本署66年 8月16日警署交字第 14117號函及66年10月 7日警署交字第 17984號函有關一般電信、電工程車及時停車作業注意項與電力、電信機構辦理電信電力工程,使用一般大貨車在禁止停車地點施工時應注意措施規定者,同意依本署上揭函示原則辦理。

三、檢附本署上揭二函示規定。(內政部警政署 94.08.16.警署交字第0九四0一0二八一七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 94.08.16. 警署交字第0九四0一0二八一七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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