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4.04.08. 交路字第0九四00二五六八九號函
主旨
關於 貴署函詢騎樓樑柱安裝附掛冷氣機設備得否 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1款規 定處罰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94年3 月21日警署交字第0940033060號函。
二、查本案依貴署來函檢附之圖片資料及說明,敷設於建築物之空氣調節設備既已於建築物法第10條明文規定為建築物設備,而此等建築物設備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以妨礙交通之物,或本部79年函釋有關在騎樓懸掛販賣商品之行為,應屬有別,本部建議宜請執法機關會同建管單位就實際情形加以查察,並援引適當法令處理。
三、另有關所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否包含地面以外之牆面及樑柱部分乙節,查依建築法第4 條規定所稱建築物,係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故騎樓之牆面及樑柱係應同屬建築物不可分割之部分,此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 條所稱騎樓應尚無致生疑義事宜,請參考。(交通部94.04.08. 交路字第0九四00二五六八九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