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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4.03.31. 交路字第0九四00二五二一七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主旨

貴府函詢產權為私有之巷弄,可否基於公共安全, 得不需經所有權人同意,逕為設置標誌或繪設標線 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3 月16日府建交字第0940025724號函。

二、旨揭私宜由貴府相關單位考量該巷弄型態及實際使用現況,本於權責認定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 條第1 款規定之「道路」範圍,倘認定屬「道路」範圍,得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適用。(交通部 94.03.31. 交路字第0九四00二五二一七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94.03.31. 交路字第0九四00二五二一七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94 年 03 月 3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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