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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89.06.29. 臺財稅字第0八九0四五三九八七號函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6 月 29 日

主旨

關於臺灣省橡膠製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函為輪胎 修補業者使用服務車,其使用牌照稅究應按營業用 或自用車課徵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二、本案經洽據交通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交路八十九字第0三九二九六號函復:「依公路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條亦規定:汽車車依其使用目的,分為下列二類:(一)自用: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自用而非經營客貨運之車輛。(二)營業:汽車運輸業以經營客貨運為目的之車輛。是以上述所稱之『營業』車輛,係以『運輸營業』為範疇,如非以車輛經營客貨運輸,獲取報酬,尚難認定為營業車。」參照上開交通部函,本案輪胎修補業者使用服務車既非屬汽車運輸業車輛,其使用牌照稅應按自用車課徵。(財政部89.06.29. 臺財稅字第0八九0四五三九八七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財政部89.06.29. 臺財稅字第0八九0四五三九八七號函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6 月 2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