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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87.09.22. 交路八十七字第042512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87 年 09 月 22 日

主旨

貴局函有關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執行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覆貴局87年9月3日八十七高市建設五字第029827號函。

二、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最近三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另查本部85年2月9日交路八十五字第013538號函示,對於申請人於持用普通駕照期間違規記點者不受限制。至本案持有職業駕照駕駛自用小客車是否適用疑義,同意依本部上開函示處理,對於持用普通駕照期間或持用職業駕照駕駛自用車期間違規記點均不受限制。

正本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副本

福建省政府、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均請查照) 〔依交通部 109.07.02. 交路字第1090018232號函發布,自109年7月2日 起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87.09.22. 交路八十七字第042512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87 年 09 月 2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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