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 86.11.03. 路臺監字第11008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86 年 11 月 03 日

主旨

關於貴處函為蕭○○君持法院民事執行通知,申請提供債務人所有 車籍資料乙案,本司同意依台北市監理處處理意見「仍應憑法院債 權憑證辦理,或由司法機關來函查證後提供」辦理,復請 查照。

說明

復貴處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八六交一字第四七八七八號函。

〔依交通部 103.05.15. 交路字第1030003233號函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 86.11.03. 路臺監字第11008號函(停止適用)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86 年 11 月 0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