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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務部86.02.18. 八十六年度法律決字第四七0三號函

發文機關 法務部發文日期 86 年 02 月 18 日

要旨

郵政人員退休資遣事宜

主旨

全文內容:

一、貴局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八十五局給字第四三八四二號書函敬悉。

二、按郵政人員係屬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有關渠等之任用、待遇、退休及撫卹等事項,均有特別規定,與一般公務人員適用之法規,尚有不同。本件郵政人員最後在職當時,如無可資適用之資遣法令,依行政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人政給字第二五五五九號函規定,得比照「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及待命進修實施要點」辦理資遣,至有關資遣給與之計算,似仍宜比照「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規定辦理。

三、復請查照參考。(法務部86.02.18. 八十六年度法律決字第四七0三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務部86.02.18. 八十六年度法律決字第四七0三號函由法務部於民國 86 年 02 月 18 日發布,要旨:郵政人員退休資遣事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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