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85.9.25. 臺財稅字第八五一九一八三0二號函
要旨
小客車租賃業之出租車輛應納之使用牌照稅,准予比照汽 車燃料使用費,自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按營業小客車稅額 課徵
主旨
小客車租賃業之出租車輛應納之使用牌照稅,准予 比照汽車燃料使用費,自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按營 業小客車稅額課徵,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賦稅署案陳臺灣省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省小同聯字第五0一六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函准交通部85.7.29.交路八十五字第0三四五六九─一號函復:「查公路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小客車租賃業係屬營業汽車之一類,其車輛應係營業汽車殆無疑義。為符合法令規定,本部原則同意省、市公路主管機關意見,小客車租賃業之車輛,自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改以『營業汽車』費率課徵汽車燃料使用費」,為期與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標準一致起見,有關小客車租賃業之出租車輛應納之使用牌照稅,請依主旨規定辦理。(財政部 85.9.
25. 臺財稅字第八五一九一八三0二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