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銓敘部85.9.12.八五臺中特四字第一三五一二五九號書函
要旨
未成年而提前入伍得於領卹期間內繼續支領遺族每月撫卹 金至成年
主旨
一、貴局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七日八十五局給字第二五五六三號書函囑就臺灣省政府人事處八十五年七月九日八五省人四字第二四0五八號函為請釋,關於交通事業已故員工之遺族每月撫卹金受人,未成年而提前入伍,得否繼續支領遺族每月撫卹金表示意見乙案,敬悉。
二、茲就案內所詢疑義釋復如次:
(一)查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領受遺族每月撫卹金之順序如下:(一)未任有公職之妻或殘廢之夫。(二)未成年或仍在學之子女及已成年殘廢不能謀生之子女,但女以未嫁出者為限......。」暨第十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者,終止其每月撫卹金之領授權:一、死亡、出嫁、出繼或任有公職。二、未成年或在學之子女或弟妹已成年或不在學。三、......。」之規定,及貴局七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局肆字第四二0九五號函:「......交通事業已故員工之子女雖已成年,但仍在學者(含就讀軍校),應可繼續支領遺族每月撫卹金;惟如係入伍服役者,則不再繼續支領。」之釋示,均未明文限制未成年遺族而提前入伍者,不得繼續支領遺族每月撫卹金。
(二)關於未成年遺族而提前入伍者,得否繼續支領每月撫卹金乙節,以該遺族雖已入伍服役,但仍屬未成年,不宜因入伍服役而剝奪其原有之撫卹金領受權。又目前國軍義務役士兵月支薪仍屬微薄,且現行公務人員撫卹法亦未有領卹期間內,未成年遺族而提前入伍者,不得支領撫卹金之規定。本案連員,據來函所稱係未成年而提前入伍之遺族,應得於領卹期間內繼續支領遺族每月撫卹金至成年為宜。
三、復請查照。(銓敘部85.9.12.八五臺中特四字第一三五一二五九號書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