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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84.12.6.84.警署交字第八八五五九號函轉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84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聯華汽車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釋示裝載危險物品車輛於 夜間應懸掛之鮮明紅燈之規格案。

主旨

一、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車頭及車尾應懸掛危險標識,日間用三角紅旗,每邊不得少於三十公分,夜間用鮮明紅燈」。故裝載危險物品車輛夜間懸掛之危險標識,應為「鮮明紅燈」,而不得為「紅色閃光燈」,俾免舉警備車救護車、消防車等之紅色警示燈產生紊洧。

二、至貴公司函稱已依前開規定於車頭及車尾加裝鮮紅燈,仍遭交警舉發乙節,內政部警政署函覆:「宜請其詳舉事證,如有員警舉發不當,宜撤銷該項舉發。」,併請參考依規定聲明異議。(內政部警政署84.12.

6.84.警署交字第八八五五九號函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84.12.6.84.警署交字第八八五五九號函轉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84 年 12 月 0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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