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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4.10.12.交路字第0四0六五九號函

會議日期 84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關於查扣以廢鐵進口物組合之大型機車,處罰發義案。

主旨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未領用牌照行駛者」之處罰,係針對具有來歷證明之汽車,未領用牌照行駛所為之處罰,而未有來歷證明汽車,即屬私自組裝之拼裝車輛,應依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照行駛」之規定予以處罰,故本案由日本以廢鐵進口組合之大型機車,應無可供核驗之來歷證明文件,係屬拼裝車輛,當應依上開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除處罰鍰及禁止其行駛外,車輛並予沒入。

二、另為免相關機關對大型機車行駛援引法令適用有所發義,本部七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交路(78)字第00二六九號函說明二雖對進口組合之大型機車揭示取締處理原則,但並未就未領用牌照之機車,依其有無來歷證明文件,予以區分規範,故前函即日起停止適用,俾期執法一致明確。(交通部84.10.12. 交路字第0四0六五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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