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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84.7.8.84.警署交字第四七三二號函轉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84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關於大客車行駛高速公路,前座乘客中途們行解開安全帶 者,究應處罰駕駛人或該乘客乙案

主旨

大客車前座乘客於高速公路途中未繫安全帶,為警察稽查取締時,若駕駛人能舉證已告知乘客應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則基於行為人係乘客而非駕駛人,不宜處罰駕駛人;至於大客車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部分,因現行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有明確處罰規定,宜先採勸導方式辦理,俟該管制規定執行正段時期檢討後,再予考量是否修正處罰條例。惟如駕駛人未盡告知乘客義務,致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遭警察取締時,則基於駕駛人熟知法令且具有維護乘客安全之責任,則仍應處罰駕駛人。(內政部警政署84.7.8.84.警署交字第四七三二號函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84.7.8.84.警署交字第四七三二號函轉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84 年 07 月 0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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