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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83.7.8. 警署交字第四四一三九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83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監警稽查人員於執行交通違規取締勤務時,警察人員應如 何作為。

主旨

警察人員配合監警聯合稽查遊覽車、計程車違規取締工作時,請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警察人員負責攔車,查驗行車與駕駛證照,並排除執行障礙,維護人員安全。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或涉及刑事案件由警察人員告發。

三、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或須查扣違規車輛或號牌者,由監理稽查人員告發;警察人員負責維護稽查秩序與安全。(內政部警政署83.7.8. 警署交字第四四一三九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83.7.8. 警署交字第四四一三九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83 年 07 月 08 日發布,要旨:監警稽查人員於執行交通違規取締勤務時,警察人員應如 何作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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