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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83.5.23.交路字第0一八五一七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83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駕駛人駕駛汽機車肇事後未於適當地點豎立故障標誌可否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罰

主旨

本案既經費貴署來函表示略以:「因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要件尚有未合,不宜援引該條例處罰」,本部同意依貴署卓見辦理。(交通部路政司83.5.23.交路字第0一八五一七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83.5.23.交路字第0一八五一七號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83 年 05 月 2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