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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關稅總局82.12.6.臺總局徵字第三九九九號函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稅總局發文日期 82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進口租用非專供運輸使用船舶應課稅

主旨

××公司進口租用鑽井補給船乙艘,申請免收商港 建設費,海關在執行上發生疑義乙案,據交通部函 復如說明三。

說明

三、本案據交通部上函復稱:「查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七款關於進出口船舶免收商港建設費之規定為『購入或出售之專供運輸使用之船舶。本案,該鑽井補給船,××公司海域處已說明除為鑽井器材、日用食品之運輸,尚有對鑽井平臺為拖航、起下錨之作業,則其非專供運輸使用,高雄關稅局之認定,已屬正確;復查該船舶係××公司租用進口,與上開規定係指購入或出售之船舶亦有未合,則該船舶之進口,自應繳納商港建設費。(財政部關稅總局82.12.6.臺總局徵字第三九九九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財政部關稅總局82.12.6.臺總局徵字第三九九九號函由財政部關稅總局於民國 82 年 12 月 06 日發布,要旨:進口租用非專供運輸使用船舶應課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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