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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82.7.4.84警署交字第四六四六五號函轉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82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關於駕駛人如領用一般普通小型車輛執照因故發生殘障, 是否須重領殘障駕照或仍可持原駕照駕駛自用小客車案

主旨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六條已明文規定:「汽車駕駛人之體格及體能變化已不合於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合格標準之一者,其駕駛執照應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若未繳回者,由公路監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並追繳之」,本案汽車駕駛人因故發生殘障,若仍欲駕車,應依上開規定將原駕照繳回後,再依「殘障者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考(換)領駕照後駕車。(內政部警政署82.7.4.84警署交字第四六四六五號函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82.7.4.84警署交字第四六四六五號函轉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82 年 07 月 0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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