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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82.4.10.警署交字第二一三0三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82 年 04 月 10 日

主旨

關於「火車站前設有空計程車禁止進入標誌暨計程車招呼站狀態下,營業小客載客至車站前下客復有搭載乘客上車;暨空計程車進入車站前臨停觀望後載客」應否依「違規攬客營業」處理乙案本署研商意見:

以第一種情形(營業小客車載客至車站前下客復搭載乘客上車)而言,該車站前既已設有空計程車禁止進入,營業小客車載客至火車站前,倘該處未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營業小客車於該處下客,應無疑義;另查該處既已設有計程車招呼站,營業小客車於下客後,未在計程車招呼站排班,即復搭載乘客營運,應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依法舉發。

第二種情形(空計程車進入車站前臨停觀望後載客)空計程車進入車站前臨停觀望,顯已違反該處設立之空計程車禁止進入標誌之指示,應可依上揭條例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處罰;至該計程車是否構成違規攬客營業行為,得據該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或他人有無招攬、議價行為,就個案事實認定之。(內政部警政署82.4.10.警署交字第二一三0三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82.4.10.警署交字第二一三0三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82 年 04 月 1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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