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2.2.22.警交字第一五八一四號函
要旨
有關森林遊樂區經營流動攤販,有無必要會同鄉鎮公所會 勘,報請縣府公告禁止設攤及依何法條處罰疑義一案
主旨
一、本案所指之森林遊樂區,倘係「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所稱之森林遊樂區,則該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森林遊樂區內禁止經營流動攤販,似無再會同鄉鎮公所會勘,報請縣府公告禁止設攤之必要。
二、查森林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明定「違反本法或本法所發命令規定之義務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第二項亦規定「前項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本案在森林遊樂區內經營流動攤販行為,已違反「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依森林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罰。(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2.2.22.警交字第一五八一四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