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81.10.21. 經商字第二二八二九0號函
要旨
關於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所營事業為「遊艇出租業務之經營 」可以港務局核發之個人名義申請籌設該項業務之許可函 件影本充替
主旨
本案經洽復臺灣省交通處高雄港務局八十一年九月十九日(81)高港航監字第二二七八三函略以:「查依『小船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二十總噸以下載客小船,可由個人名義申請籌建,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據以置備船舶及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依上開說明,本件申請人得以檢附港務局核發之個人名義申請籌設該項業務之許可函件正本申辦公司設立登記。(經濟部81.10.21. 經商字第二二八二九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