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81.8.5.警署交字第五一六三七號函
要旨
汽車行車速度及處罰規定如何
主旨
一、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規定,行車速度,依標誌之規定,無標誌者,依該條各款規定行駛,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過上述規則規定時速者依法應屬違規行為。
二、本署為期員警交通執法不苟勿枉之原則,規定行車速度在郊區不超過限速一0公里,市區不超過五公里者,得以勸導代替舉發,倘係肇事案件,為期公平、公正處理,縱使超速三公里亦應依法舉發處尷罰。(內政部警政署81.8.5.警署交字第五一六三七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