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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81.8.5.警署交字第五一六三七號函

會議日期 81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汽車行車速度及處罰規定如何

主旨

一、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規定,行車速度,依標誌之規定,無標誌者,依該條各款規定行駛,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過上述規則規定時速者依法應屬違規行為。

二、本署為期員警交通執法不苟勿枉之原則,規定行車速度在郊區不超過限速一0公里,市區不超過五公里者,得以勸導代替舉發,倘係肇事案件,為期公平、公正處理,縱使超速三公里亦應依法舉發處尷罰。(內政部警政署81.8.5.警署交字第五一六三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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