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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80.9.30.經商字第二二五八三三號函

發文機關 經濟部發文日期 80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以機車裝載承運」業務,不得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主旨

一、本案經洽准交通部八十年九月十九日交路(80)字第0三六一三0號函復略以:「查機車裝載承運業務非屬公路法第三十四條所列八類運輸業之一,目前尚缺相關法令予以規範,不宜同意其經營該項業務」,本案請依交通部上開意見辦理。

二、關於「以機車載運旅客」,前經本部六十八年經(68)商四三九0二號函函釋,不宜同意其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在案合並予敘明。(經濟部80.9.30.經商字第二二五八三三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濟部80.9.30.經商字第二二五八三三號函由經濟部於民國 80 年 09 月 30 日發布,要旨:「以機車裝載承運」業務,不得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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