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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80.2.27.經商字第二0四八四五號函

會議日期 80 年 02 月 27 日

要旨

關於攤販違反商業登記法處罰疑義一案

主旨

「按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七條一項規定『攤販違反省(市)政府依第四條第二項所發布之命令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攤販主管機關並得按其情節命令停止營業一個月至三個月或註銷其登記』,第二項規定『未經登記而營業之攤販,處二千元以下罰鍰。』是以得依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罰者,以違反省(市)政府依同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發布之命令為限。查現行『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係省府七十六年發布,非屬依商業登記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發布之命令,故違反現行「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之攤販,尚難依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罰」。(經濟部 80.

2.27.經商字第二0四八四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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