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9.10.15.交路字第0三三三四六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79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臺中地方法院以「汽車重大交通事故標準」第一條第四款 第二目所定重傷之範圍,係行政機關內部規定,法院不受 拘束,因而撤銷吊扣黃國鈞駕駛執照之處分,嗣後此類案 件應如何處理乙案。

主旨

查本部五十八年十月廿九日交督字第0一八二號函頒『汽車重大交通事故標準』,係不具法規性質之行政命令,在主管機關處理違規案件,依法裁罰是否屬於『輕傷』或『重傷』而行使『自由裁量權』之際,僅提供上開標準為準據,故於裁罰時,並無須加以引據,以免徒生困擾。

至於有關『重傷』之認定標準,擬以納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內,於下次修正該法時併案辦理,俾使之具有法之拘束力。」(交通部79.10.15. 交路字第0三三三四六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79.10.15.交路字第0三三三四六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79 年 10 月 15 日發布,要旨:臺中地方法院以「汽車重大交通事故標準」第一條第四款 第二目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