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9.10.15.交路字第0三三三四六號函
要旨
臺中地方法院以「汽車重大交通事故標準」第一條第四款 第二目所定重傷之範圍,係行政機關內部規定,法院不受 拘束,因而撤銷吊扣黃國鈞駕駛執照之處分,嗣後此類案 件應如何處理乙案。
主旨
查本部五十八年十月廿九日交督字第0一八二號函頒『汽車重大交通事故標準』,係不具法規性質之行政命令,在主管機關處理違規案件,依法裁罰是否屬於『輕傷』或『重傷』而行使『自由裁量權』之際,僅提供上開標準為準據,故於裁罰時,並無須加以引據,以免徒生困擾。
至於有關『重傷』之認定標準,擬以納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內,於下次修正該法時併案辦理,俾使之具有法之拘束力。」(交通部79.10.15. 交路字第0三三三四六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