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79.7.16.臺財稅第七九一一九三00號函
要旨
財政部對停車場收入之課徵營業稅原則
主旨
臺灣省各縣市及臺北市、高雄市政府管理之路邊及路外停車場,其停車費收入,如編列於各該政府之單位預算內,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免徵營業稅,如以附屬單位預算方式編列收支,收入並未全數解繳公庫或僅以盈餘繳庫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有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之定義,依預算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財政部79.
7.16.臺財稅第七九一一九三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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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對停車場收入之課徵營業稅原則
臺灣省各縣市及臺北市、高雄市政府管理之路邊及路外停車場,其停車費收入,如編列於各該政府之單位預算內,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免徵營業稅,如以附屬單位預算方式編列收支,收入並未全數解繳公庫或僅以盈餘繳庫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有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之定義,依預算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財政部79.
7.16.臺財稅第七九一一九三00號函)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