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79.5.21.路臺監字第0八四三六號函
要旨
受理機車報廢登記,如號牌遺失,免檢具警方發給之失竊 證明,准憑車主身分證明並填具切結書同時辦理補牌及報 廢登記,以資便民一案。
主旨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未段規定:「汽車號牌遺失者,應檢附警察機關車牌遺失證明單」。其立意係配合警察機關為防杜竊盜汽、機車拼裝、變造、矇混申請使用,或轉售過戶,且歹徒竊得車輛,多即調換其他車牌使用,以逃避警方真接發現,此項規定有其正面意義。如免附警察機關遺失證明單,易發生流弊,不宜採行。
(交通部路政司79.5.21.路臺監字第0八四三六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