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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79.5.21.路臺監字第0八四三六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79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受理機車報廢登記,如號牌遺失,免檢具警方發給之失竊 證明,准憑車主身分證明並填具切結書同時辦理補牌及報 廢登記,以資便民一案。

主旨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未段規定:「汽車號牌遺失者,應檢附警察機關車牌遺失證明單」。其立意係配合警察機關為防杜竊盜汽、機車拼裝、變造、矇混申請使用,或轉售過戶,且歹徒竊得車輛,多即調換其他車牌使用,以逃避警方真接發現,此項規定有其正面意義。如免附警察機關遺失證明單,易發生流弊,不宜採行。

(交通部路政司79.5.21.路臺監字第0八四三六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79.5.21.路臺監字第0八四三六號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79 年 05 月 2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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