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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8.12.9. 交路字第三五八0一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78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關於計程車車窗黏貼有色透明隔熱紙應否按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加以處罰

主旨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營業小客車車窗玻璃並不得黏貼有色紙」,其所稱有色紙,係任何有顏色之紙均包括在內。故本案計程車黏貼「有色隔熱紙」,當為上開規則所稱之「有色紙」自無疑義,應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

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其牌照」,對經稽查小組臨檢不合上開規則規定之計程車,責令其限期辦理檢驗改正。

(交通部78.12.9. 交路字第三五八0一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78.12.9. 交路字第三五八0一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78 年 12 月 09 日發布,要旨:關於計程車車窗黏貼有色透明隔熱紙應否按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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