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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8.11.11. 警刑司字第一二一四四0號函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發文日期 78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關於汽車駕駛人酒醉或患病駕車,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 亡者,除吊銷其駕駛執照,是否還須處以罰鍰乙案

主旨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而有酒醉或患病情形之一者,處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因之,本案汽車駕駛人酒醉或患病駕車,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自應依上開條文規定處以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8.11.11. 警刑司字第一二一四四0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8.11.11. 警刑司字第一二一四四0號函由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於民國 78 年 11 月 1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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