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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78.6.5. 經商字第二0五二二四號函
要旨
關於「砂灘車出租業務」依現行法令尚無應經許可之規定 ,惟其營業地點若為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應依「國家 公園法」第十一條或「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之 規定辦理。
主旨
關於「砂灘車出租業務」依現行法令尚無應經許可之規定,惟其營業地點若為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應依「國家公園法」第十一條或「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經濟部78.6.5. 經商字第二0五二二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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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砂灘車出租業務」依現行法令尚無應經許可之規定 ,惟其營業地點若為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應依「國家 公園法」第十一條或「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之 規定辦理。
關於「砂灘車出租業務」依現行法令尚無應經許可之規定,惟其營業地點若為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應依「國家公園法」第十一條或「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經濟部78.6.5. 經商字第二0五二二四號函)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