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78.4.24.祺祥字第二一二號函)
要旨
為對於違規軍車之處理請由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實施告誡 或將違規情形轉知陸軍總部辦理乙案。
主旨
國軍為全力配合政府整頓市區交通之決策,除已要求駕駛確遵交通規則行車外,並由憲兵單位加強取締及配合警察人員實施。對軍車違規之處理,請依「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軍車違反交通法規或有違警行為,憲兵不在場時,由警察執行告誡。」由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執行告誡或將違規情形依所訂之違規檢舉卡轉知陸軍總司令部辦理。(檢舉卡之信箱號碼更正為桃園龍潭九0六一九號)(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78.4.24.祺祥字第二一二號函)┌───────────────────────┐│檢舉軍車違規(紀)意見卡 │├──┬───────┬──┬─────────┤│日期│ 年 月 日 時 │地點│ 市 街 ││ │ │ │ 由 方至 方 ││ │ 分 │ │ 縣 路 │├──┼───────┼──┼─────────┤│車號│ │軍別│ │├──┼────┬──┼──┴────┬────┤│ 駕 │服裝不整│ │行 駛 吸 煙 │ ││ 駛 ├────┼──┼───────┼────┤│ 人 │車容不整│ │乘 坐 零 亂 │ ││ 違 ├────┼──┼───────┼────┤│ 紀 │態度粗暴│ │ │ │├──┼────┼──┼───────┼────┤│ 行 │爭先競行│ │超 速 行 駛 │ ││ ├────┼──┼───────┼────┤│ │故不讓道│ │違 規 超 車 │ ││ ├────┼──┼───────┼────┤│ 事 │逃避檢查│ │裝 載 零 亂 │ ││ ├────┼──┼───────┼────┤│ │搶越紅燈│ │轉 彎 不 減 速│ ││ ├────┼──┼───────┼────┤│ │路中停車│ │進入幹道前未速│ ││ 違 ├────┼──┼───────┼────┤│ │不聽指揮│ │平交道不停車 │ ││ ├────┼──┼───────┼────┤│ │不變燈光│ │逆 行 單 行 道│ ││ ├────┼──┼───────┼────┤│ 規 │跨線行駛│ │ │ │├──┼────┴──┴───────┴────┤│ 意 │ ││ │ ││ │ ││ 見 │ │└──┴────────────────────┘檢舉軍車違規(紀)意見卡說明
一、為整飭軍車行車紀律預防車禍,特訂此檢舉意見卡,臺端如發現軍車有違規(紀)行為,請照表列各項填註,然後投郵擲寄本部,當竭力糾政藉符雅望。
二、如承惠示應興應應革高見,俾作改進南針,尤為竭誠歡迎。
三、本卡郵費由本部結付,請免貼郵票。
四、違規(紀)事實請在各項下之方格內畫一「ˇ」記號,如有特意見,請在意見欄內分別敘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