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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8.1.8.交路字第0三六二二五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78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關於汽車駕駛肇逃逸,經查明車主傳喚後,車主拒不到案 或拒不提供肇事駕駛姓名、住址,應如何處理乙案

主旨

汽車駕駛人肇事逃逸,經查明車主傳喚後,車主拒不到案或拒不提供肇事駕駛人姓名、住址時,對於行政責任部份,自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歸責汽車所有人;至於另有刑責部分,依有關刑事法令處理。(交通部78.1.8. 交路字第0三六二二五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78.1.8.交路字第0三六二二五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78 年 01 月 08 日發布,要旨:關於汽車駕駛肇逃逸,經查明車主傳喚後,車主拒不到案 或拒不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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