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8.1.8.交路字第0三六二二五號函
要旨
關於汽車駕駛肇逃逸,經查明車主傳喚後,車主拒不到案 或拒不提供肇事駕駛姓名、住址,應如何處理乙案
主旨
汽車駕駛人肇事逃逸,經查明車主傳喚後,車主拒不到案或拒不提供肇事駕駛人姓名、住址時,對於行政責任部份,自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歸責汽車所有人;至於另有刑責部分,依有關刑事法令處理。(交通部78.1.8. 交路字第0三六二二五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汽車駕駛肇逃逸,經查明車主傳喚後,車主拒不到案 或拒不提供肇事駕駛姓名、住址,應如何處理乙案
汽車駕駛人肇事逃逸,經查明車主傳喚後,車主拒不到案或拒不提供肇事駕駛人姓名、住址時,對於行政責任部份,自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歸責汽車所有人;至於另有刑責部分,依有關刑事法令處理。(交通部78.1.8. 交路字第0三六二二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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