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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77.12.7.商字第三七五一九號函

發文機關 經濟部發文日期 77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或辦理變更登記有關釋疑

主旨

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依「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 核准經營辦法」第三、四條規定,應先經公路主管 機關核准籌設,方得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有該辦 法第七條規定所列變更情事者,應先報請公路主管 機關核准後,再依法向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辦理變 更登記。

說明

一、相關文號:本部77.9.10.商27479 號函。(經濟部

77.12.7.商字第三七五一九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濟部77.12.7.商字第三七五一九號函由經濟部於民國 77 年 12 月 07 日發布,要旨: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或辦理變更登記有關釋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