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7.9.29.交路字第0二五四二四號函
要旨
汽車駕駛人不服主管機關所為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向法院 聲明異議並抗告,經裁定駁回確定,應依原處分執行吊銷 駕駛執照,其起訖日期應如何計算乙案
主旨
一、按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處分予以吊銷或註銷候,其限制考領駕駛執照期間之起算日期或執行吊(註)銷駕照處分之起算日期,應以裁決書送達受處分人或公告註銷之日為計算基準;惟經向法院聲明異議之案件,則應變以法院裁定確定之裁定書送達日為計算基準日。
二、汽車牌照之吊註銷處分,同前項汽車駕駛之吊銷計算方式辦理之。(交通部77.9.29.交路字第0二五四二四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