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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77.9.20.路臺監字第0七三六八號函

會議日期 77 年 09 月 20 日

要旨

關於民眾檢舉車輛違規,期違規事實不屬逕行舉發範圍, 經查明違規人姓名、車籍後,以掛號郵寄通知到案說明而 拒絕到案,或為空戶郵件無法投遞而退回,是否可予逕行 舉發乙案。

主旨

非屬逕行舉發範圍之交通違規案件,警方自不得以逕行舉發方式處理;民眾檢舉車輛違規,受理機關應針對檢舉事實予以查證後再予認定應否「舉發」,該項舉發方式,亦非屬處理細則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逕行舉發」,不宜與該條規定相提並論比照適用。至於「拒絕到案」部分,則因「到案說明」並非當事人之法定義務,故不宜以「拒絕到案」或無法投遞,為唯一理由予以舉發,但仍可視檢舉事實之真實與否分別處理。(交通部路政司77.9.20.路臺監字第0七三六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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