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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77.6.29.路臺監字第0五三四二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77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汽機車因案註銷牌照,但牌照並未繳回而違規,註銷牌照 前之車主是否仍應負違規責任乙案。

主旨

查牌照註銷後仍行駛道路,經查獲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處罰並扣繳其牌昌故警方在舉發時,應先予證,以免未依此項規定辦理。至於汽車牌照於註銷後之違規行為,對於註銷牌昌前之車主之行政責任應無影響。(交通部路政司77.6.29.路臺監字第0五三四二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77.6.29.路臺監字第0五三四二號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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