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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7.6.24.交路字第0一五六七八號函

會議日期 77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關於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死亡,未採取求護或其 他必要措施而逃逸,於未被發覺前向警察機關自首,可否 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 定處罰乙案

主旨

一、按「自首」乃其刑事責任之減輕問題,於行政責任,並無影響,本案汽車駕駛人肇事,如當場確知已致人受傷或死亡,未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亦未向警察報告,而行逃逸,縱使事後自首,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罰。

二、至同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係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而言,與有無「逃逸」或「自首」無關,但二者如有競合情形,應優先適用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處罰,俾援引第六十七條規定,禁其再考領駕駛執照。(交通部77.6.24.交路字第0一五六七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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