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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77.6.14.路臺監字第0六00六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77 年 06 月 14 日

主旨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因連續違反同一行為,如相距為六公里或六分鐘以內,經警方分別逕行舉發二件以上,均予合併一案處罰,本司原則同意,惟應限於以照相逕行舉發之案件為限,若係由執勤警員當場舉發之違規案件,行為人即有立即改善之義務,故可連續處罰,不得合併為一罰。至於高速公路逕行舉發違規之照相測速器,其設置地點,宜比照前述處理原則調整其間距,以免浪費,請協洽公路警察局辦理。(交通部路政司77.6.14.路臺監字第0六00六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77.6.14.路臺監字第0六00六號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77 年 06 月 1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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