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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7.5.17.77.警署交字第三二九五九號函轉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7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期中犯竊盜、贓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以 上之刑,經宣告強制工作後,應否予吊銷執業登記證及駕 駛執照之處分乙案

主旨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贓物罪經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者,雖免吊銷其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然若經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八條之規定免其刑之執行者,與首揭規定之緩刑或易科罰金不同,本案仍應吊銷其執業登記證與駕駛執照。(內政部警政署77.5.17.77.警署交字第三二九五九號函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7.5.17.77.警署交字第三二九五九號函轉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7 年 05 月 1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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