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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77.5.11. 路臺監字第0四四五六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77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關於逕行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其通知單未填「 送達日期」及通知單所填到案日期,如遇星期假日之處理 意見乙案。

主旨

依照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未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故違規案件應到案日期之未日為星期例假日,違規人如於其次日親自或委託他人到案接受處理者,處理機關自應以未逾應到案日期處理之;如採郵繳方式自動繳納罰鍰者,無論郵局於星期例假日營業與否,各地郵局多應比照前述規定,於次日一律受理郵繳交通違規案件。(交通部路政司77.

5.11. 路臺監字第0四四五六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77.5.11. 路臺監字第0四四五六號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77 年 05 月 1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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