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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6.10.6.交路字第0二四四七五號函

會議日期 76 年 10 月 06 日

主旨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之定義「輕微肇事」係指行車事故無人傷亡且財物損失未滿新臺幣五仟元者。此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四十四條第八款之目的,旨係促使輕微肇事雙當事人,將車移置路旁和解,以免妨礙公共交通。

二、第六十二條之規定,係對汽車肇事之普通性之規定,而第四十四條第八款既有特別明示之規定,本條所指汽車肇事事故,即應排除第四十四條所指「輕微肇事」狀況在外,且汽車輕微肇事後「移置」路邊,並非可認定為「駛離」肇事現場,本條文立意乃指汽車肇事導致有人傷亡應即處理不得不顧而將車駛離他去。

(交通部76.10.6.交路字第0二四四七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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