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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6.6.16.臺內營字第五0二二二二號(一一二)

會議日期 76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關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鄉村住宅」定義及其 建築疑義

主旨

關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鄉村住宅」定 義,建築物高度、面積限制及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計 畫用地時,道路寬度之認定,請依會商結論辦理並 轉行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76.4.28.(76)建四字第一五0五六號函。

二、案經本部(76)年六月八日邀請行政院建會、農委會及臺灣省政府住都局。建設廳與臺北縣、臺中縣、高雄縣政府和本部地政司、營建署等有關機關研議,獲致結論:

(一)關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鄉村住宅」定義,建築高度、面積限制: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稱「鄉村住宅」係指在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築用地內興建,非屬農舍之住宅,其面積及高度依左列規定:

1.面積: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二款之規定。

2.高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第三節之規定,但不得超過四層樓,或十二公尺。

3.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整體規劃,經省政府專案核准者,不受前款但書不得超過四層樓並不得超過十二公尺之限制。

(二)關於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計畫用地時,道路寬度之認定: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者,應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指定(示)建築線,至臨接尚未依公路法第九條規定編定為公路用地之公路計畫用地或其他道路者,則應依同條項後段之規定指定(示)建築線。(內政部76.6.16.臺內營字第五0二二二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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