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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6.06.09. 交路(76)字第0一二三0七號函

會議日期 76 年 06 月 09 日

要旨

自用小客車、自用大貨車、自用小貨車違規營業處罰標準

主旨

一、自用大貨車違規營業之處罰標準修正為:

第一次:處該車輛所有人五千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

第二次:處該車輛所有人一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二個月。

第三次:處該車輛所有人二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三個月。

第四次起每次處該車輛所有人三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並不核該車輛所有人申請重領及新領自用大貨車牌照。

上述計次課罰,自第一次違規行為之日起,屆滿二年後重行起算。

二、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違規營業處罰標準修正為:

第一次:處該車輛所有人五千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

第二次:處該車輛所有人一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

第三次:處該車輛所有人二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

第四次:處該車輛所有人二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二個月。

第五次起每次處該車輛所有人二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

上述計次課罰,自第一次違規行為之日起,屆滿二年後重行起算。(交通部76.06.09. 交路(76)字第0一二三0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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