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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6.3.18.警署刑司字第六四一四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6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裁決罰鍰不繳納者,易處吊扣汽 車牌照、駕駛執照掣發「加重處分通知書」後,尚未掣開 「吊扣(銷)執行單」前,是否已具起算吊扣之效力,如 違規人檢具理由申請自願依原裁決繳罰鍰者,可否受理乙 案。

主旨

查易處吊扣、吊銷汽車所有人、駕駛人牌、駕照處分者,其吊扣、吊銷執行之起算日,曾據本署七十五年八月六日警署刑司字第三六九三七號函復 貴局在案;另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汽車所有人、駕駛人經裁決罰鍰逾期不繳納者,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易處後,亦曾據內政部六十年十月二十一日臺內警字第四三八二二二號暨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六十六年七月七日警刑壹字第七八一八六號函(副本抄送 貴局有案)規定,不得受予變更。(內政部警政署76.3.18.警署刑司字第六四一四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6.3.18.警署刑司字第六四一四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6 年 03 月 1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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