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76.1.15.路臺監字第00三四一號函
主旨
汽車煞車燈,世界各國均採用紅色,並為一直亮方式,又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規定,除方向燈外,其餘一般燈光不得為閃亮,故我國亦採用該項紅色一直亮式煞車燈,如改用內亮式煞車燈,即不符合國際化,且一般駕駛人將因不習慣,而發生行車事故;又夜間如採用閃亮式煞車燈,將與執行任務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之紅色閃光燈發生混淆不清等情事,影響該項車輛之優先通行,因此不得使用閃光式煞車燈,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後項第二款之規定處罰,並責令改正。(交通部路政司76.1.15.路臺監字第00三四一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