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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76.1.15.路臺監字第00三四一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76 年 01 月 15 日

主旨

汽車煞車燈,世界各國均採用紅色,並為一直亮方式,又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規定,除方向燈外,其餘一般燈光不得為閃亮,故我國亦採用該項紅色一直亮式煞車燈,如改用內亮式煞車燈,即不符合國際化,且一般駕駛人將因不習慣,而發生行車事故;又夜間如採用閃亮式煞車燈,將與執行任務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之紅色閃光燈發生混淆不清等情事,影響該項車輛之優先通行,因此不得使用閃光式煞車燈,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後項第二款之規定處罰,並責令改正。(交通部路政司76.1.15.路臺監字第00三四一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76.1.15.路臺監字第00三四一號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76 年 01 月 1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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