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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75.11.18. 路臺監字第0九一七九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75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解釋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於無設標誌、標線限制路段,未 保持安全距離,任意變換車道行駛之處罰

主旨

查本案情節,於舉發交通違規案件時,應視個案實際際狀況,填具違規單,依法裁處,其情形或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五款或第四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不一而定。(交通部路政司75.11.18. 路臺監字第0九一七九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75.11.18. 路臺監字第0九一七九號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75 年 11 月 1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