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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75.5.29.經商字第二三四二七號函

發文機關 經濟部發文日期 75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旅行業應專業經營,以公司組織為限

主旨

有關以「假日登山社」為商號名稱,經營:「一、舉辦登山、露營、郊遊等戶外活動。二、代辦學校工廠、機關團體之旅遊。三、代辦同學會、慶生會及聯誼會」等業務,依交通部六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路臺(69)觀字第0六九四二號函釋略以:旅遊社申請經營承辦登山、野營活動、旅遊業務,核與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四條:『旅行業應專業經營,以公司組織為限......』之規定不合」。本案參照上開規定,其名稱及所營項目均不得登記。(經濟部75.5.29.經商字第二三四二七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濟部75.5.29.經商字第二三四二七號函由經濟部於民國 75 年 05 月 29 日發布,要旨:旅行業應專業經營,以公司組織為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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