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75.5.29.經商字第二三四二七號函
要旨
旅行業應專業經營,以公司組織為限
主旨
有關以「假日登山社」為商號名稱,經營:「一、舉辦登山、露營、郊遊等戶外活動。二、代辦學校工廠、機關團體之旅遊。三、代辦同學會、慶生會及聯誼會」等業務,依交通部六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路臺(69)觀字第0六九四二號函釋略以:旅遊社申請經營承辦登山、野營活動、旅遊業務,核與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四條:『旅行業應專業經營,以公司組織為限......』之規定不合」。本案參照上開規定,其名稱及所營項目均不得登記。(經濟部75.5.29.經商字第二三四二七號函)

